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并非废止食盐专营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4-04-22 11:12:09点击: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21日刊登的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决定从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根据1996年国务院197号令《食盐专营办法》制定的。根据这个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类,许可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改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中国盐业总公司21日在其官网刊登说明称,《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
 
  中国盐业总公司称,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食盐专营废止,实属误读。
 
  中国盐业总公司介绍,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后,国务院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