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食品安全“黑名单”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3-09-25 15:48:09点击:

食品安全“黑名单”

注水肉、病死猪、变质食物、两次以上被投诉……只要犯了其中一条就将被列入辽宁食品安全“黑名单”。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食安办了解到,“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正式出台,该制度最严格的惩罚在于辽宁省食安办将与各级监管部门对“黑名单”上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每期最新的“黑名单”出炉后,名单都将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省食安办希望通过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等方式,教育这些食品企业,违规的成本非常高。
 
  该“黑名单”制度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辽宁省有计划通过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来确保市民的餐桌安全,只要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即列入黑名单:
 
  一 、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二、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 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
  六、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食品的;
  七、合法企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九、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 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