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3-06-09 09:49:47点击:

为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职能,加强食品监测设备(快速检测箱和试剂)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发挥机动灵活、快速监测的作用,规范监测设备的监测工作,依据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测设备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突出重点,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积极巡查,坚持监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坚持监测与监管相结合,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
第二条  监测设备主要用于监管巡查和发现案源,监测结果不作为查办案件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监测人员应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文明规范,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
第四条  监测人员应加强监测设施、设备、药品、试剂等的管理,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时要着白大褂、戴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条  监测场所是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商场、超市、门店及仓储地等。
第六条  监测项目为食品中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吊白块、甲醛、农药残留、重金属(铅)、苏丹红等含量,以及菌落总数、肉类水分、纯水成份、酱油成份、食油成份。根据工作需要和快速监测技术的发展,逐步增加新监测项目。
第七条  区局XX科室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并结合我区食品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以及季节性、区域性特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监测计划,确定监测食品品种和项目。
第八条  基层工商分局应把监测工作作为食品监管的重要手段,应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  监测工作相关文件、数据、资料等应分门别类,登记归档。
第十条          监测结果判定依据:
(一)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国家或食品行业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判定;
(二)以食品所执行的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三)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
(四)既无标准又无规定或要求的,以食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牌标明的安全指标为判定依据。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出来后,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如实填入《食品质量监测单》,并送被监测人签字。
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由辖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做出书面行政建议,督促被监测人员当场自行下架、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对有严重问题的有毒有害食品应进行定量检测,依法处理。
 
被监测人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确认和拒绝自行下架、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的,监测人员填写《检测情况移送单》,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抽样,对经定量检测仍不合格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根溯源。
第十二条  食品快速检测情况每月1日前向区工商局报送快速检测统计表及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