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实施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也就是说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距上次修订16年后将予以废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出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出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法定的指标限量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指标限量值;二是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1、指标数量的调整
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的106项调整到97项,修订后的文本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其中增加了4项扩展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和乙苯。
指标 | 控制值 | 说明 |
乙草胺 | 0.02 mg/L | 乙草胺作为一种新型除草剂,使用量逐渐上升;在我国饮用水中有较高的检出率,有成熟检测方法 |
高氯酸盐 | 0.07 mg/L | 高氯酸盐与甲状腺疾病有相关性;WHO导则第四版第一次增补版中增加了饮用水中高氯酸盐的限值,为0.07mg/L |
2-甲基异莰醇(2-MIB) | 10ng/L | ①两指标都为原标准资料附录中规定指标 ②藻污染暴发可导致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的产生 ③两指标嗅味阈值低(10 ng/L),超过限值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 |
土臭素 | 10ng/L |
2、指标分类方法的调整
根据水质指标的特点,将指标分类方法由GB5749-2006的“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修改后指标分类表述更确切,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其中,常规指标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扩展指标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
3、指标限值的调整
根据水质指标的监测意义以及在人群健康效应或毒理学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调整了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和乐果。
名称 | 原指标 | 修订指标 |
硼 | ≤0.5mg/L | ≤1.0mg/L |
出厂水和末梢水游离氯 | ≤4mg/L | ≤2mg/L |
氯乙烯 | ≤0.005 mg/L | ≤0.001mg/L |
三氯乙烯 | ≤0.07 mg/L | ≤0.02 mg/L |
硝酸盐(以N计) | ≤10 mg/L 地下水限制时为20 | ≤10 mg/L |
浑浊度 | ≤1NTU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为3 | 1NTU, 小型集中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暂按3NTU执行 |
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 | 3mg/L当原水耗氧量>6mg/L时可放宽至5mg/L | 3mg/L |
乐果 | 0.08mg/L | 0.006mg/L |
4、指标名称的调整
根据水质指标表达的涵义,调整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耗氧量(CODmn,以O2计)名称修改为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以N计)名称修改为氮(以N计)、1,2-二氯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氯乙烯(总量)。
5、指标分类的调整
根据水质指标的监测意义、检出情况及浓度水平,调整了11项指标的分类,将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蚕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氨(以N计)由非常规指标(扩展指标)调整至常规指标;将硒、四氯化碳、挥发酚类(以苯酚计)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由常规指标调整至扩展指标(非常规指标)。
6、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前扣除40K的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
钾是人体必需的元素,总β放射性测定包括了钾-40。基于评价总β放射性指标综合致癌风险时应排除钾-40筛查水平的考量,本次修订明确了总β放射性扣除钾-40后仍然大于1Bq/L,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每克天然钾中含有31.2Bq/g的钾-40,可用于计算钾-40对总β活度浓度的贡献。
基于只有在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才有可能出现微囊藻毒素-LR暴露风险的考量,本次修订将微囊藻毒素-LR表达的形式调整为微囊藻毒素-LR(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使表述更有针对性。
7、删除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
统筹考虑现阶段我国城乡的饮用水水质状况,本次修订删除了GB 5749-2006中表4“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过渡性要求。同时结合现阶段我国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现状,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和浑浊度等4项指标保留了过渡性要求。
8、完善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
鉴于我国个别地区存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暂时无法达到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又必须加以利用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加以完善,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相应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本文件要求”。
9、删除涉及饮用水管理方面的内容
鉴于技术标准中不宜提出行政管理性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相关要求,同时删除了GB 5749-2006中“水质监测”的相关内容。
10、附录A中水质参考指标的调整
附录A(资料性)水质参考指标由GB5749-2006的28项调整到55项。其中新增了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以CN-计)、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和镭-226;删除了2项指标,包括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修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二溴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溴乙烷、亚硝酸盐名称修改为亚硝酸盐(以N计)、石棉(>10μm)名称修改为石棉(纤维>10μm);调整了1项指标的限值,为石油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