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类地方标准废止后有关问题的通告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7-04-18 16:33:32点击:

 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类地方标准废止后有关问题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质监局于20161031日发布了《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废止广东省食品类地方标准的公告》(见附件)。为最大程度减少相关生产企业已印制包装材料及在售相关食品的不必要损失,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生产日期在20161031日前,执行相关广东地方标准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执行广东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单位应抓紧更新执行现行有效的食品标准,并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自201751日起,各食品生产单位均不得生产执行已废止的广东地方标准的食品,库存中仍有标注相关标准号食品包材的,可以采取加贴标签等补救措施,更新执行的食品标准号;已采取上述补救措施,更新食品标准号的食品,可以在20181031日前继续销售。
  三、有关单位务必确保在此期间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要求,并保证食品安全。

  附件: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废止广东省食品类地方标准的公告
 

广东省质监局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废止广东省食品类地方标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113项广东省食品类地方标准(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东省食品类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广东省质监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