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5-01-04 14:36:23点击: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1117